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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的权利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信用权人对征信系统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知情权,部分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个人每年至少可以从征信机构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一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二、征信维权途径有哪些
    征信异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可以向信息报送机构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投诉或法院起诉:认为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目前对于个人为主体去做征信复议其实还是困难重重,所以依托正规征信修复公司去做复议,可以更有效的帮助个人用户进行征信修复,这也是征信修复公司存在之道,同样建议用户去选择靠谱的征信修复公司,千万不要选择那些帮你伪造证明的公司,这样未来对用户自己,对这个行业都不是不好的选择。
    三、谁是征信活动主体
    信用活动的主体必然会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在信用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民间信用等。在信用关系中,主体是能动的活的要素,诸如赊购、预付等信用活动都必须通过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因此,法律既要规范他们的信用行为,又要保护他们的信用利益。如果将资信利益的权利主体,限定为商事主体或企业法人,则势必造成其他主体的资信利益无从保护的盲区。在各种信用活动中都存有资信利益主体的情况下,法律仅承认部分利益为受到权利保护的法益,而将其他利益置于无权利状态的真空,这种做法是有悖于民法的平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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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9: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