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包括: 1、信息决定权。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 2、信息保密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 3、信息更正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不时新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与补充的权利; 4、信息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5、信息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 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