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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石家庄市养老保险
释义
    

法律主观:
    


    北京 市 养老保险 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 退休 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 保险法 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 企业年金 ,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 工资 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 养老金 的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为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 继承 ,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 退休年龄 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 ,并将企业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多领、冒领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处骗取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 第三十四条 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城镇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 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石市社保局已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即日起石市企业退休人员可到原所在企业或现所在社区查询、核对本人2013年调整养老金情况。据悉,2013年是自2005年以来第9次上调企退人员养老金。石市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河北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的企业养老金调整调整方案,此次调整依然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90元+缴费年限×3元。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张某,在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的基础上,如果缴费年限20年,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每月可再增加60元,总共上调150元。依此计算,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可增加135元。在普调基础上,六类人员的养老金调整还可享受倾斜政策。其中,最具亮点的是对老龄群体的“特殊照顾”,年满70岁及以上的老人可按年龄段享受不同级别的“高龄补”了。高龄老人调待不但有政策照顾,养老金还有保底政策。2012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在两类老龄人群之外,还有四类人员可享受倾斜政策。具体为: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据悉,符合《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1998年9月30日《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73元的,补足到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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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