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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政府采购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释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一、采购价格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中投标人资格主要是依据根据项目特点及法律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有哪些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四种方法:(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如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时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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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