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乙肝不在《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包括(一) 霍乱(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三) 伤寒和副伤寒(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 活动性肺结核(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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