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