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来决定? |
释义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面临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和计量器具,并可处罚款。行政处罚由地方计量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分析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拓展延伸 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归属:权责明晰与公正执行的关键 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归属于相关的执法机构,如计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授权机构。这些机构负责根据计量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违反计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决定。权责明晰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执行的关键,通过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可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决定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相关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辩权和诉讼权利。只有在权责明晰和公正执行的基础上,计量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才能有效地维护计量秩序,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权责明晰、公正执行是保障计量秩序、维护公众权益的关键。根据计量法规定,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准确度的行为,相关执法机构有权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权归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执法机构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和诉讼权利。只有在权责明晰、公正执行的前提下,行政处罚才能有效维护计量秩序,保障公众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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