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单独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实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规划部门按相关建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出具规划要求。国土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法律依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单独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实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规划部门按相关建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出具规划要求。国土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原则上应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