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功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呢 |
释义 | 一.关于此罪的法律规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七),该修正案第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所阅案卷材料得知,王献冰即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所指之罪逮捕和羁押,即王献冰涉嫌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结合本案情况,本辩护人认为,若构成此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危害行为,及明知危害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追求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客观行为上,一是提供了具备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功能的程序或工具,二是这些程序和工具是专门用于以上非法目的。4.须造成严重后果,即情节严重方可构成罪。因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那么情节严重中的情节须与此法益相关。此罪为一新罪,专业要求较高、涉及言论自由的宪法条款、知识或技术与法律的关系需要重新考量和再认识,其定罪量刑仍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安部门的规章、司法解释)及实践经验,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须格外慎重。二.程序还是工具从案来看,共涉及教程及软件两部分。教程,即教授培训学员黑客软件使用方法及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原理步骤等知识,本案中指网站种马演练教程;软件,指网马新世界2006.exe及黑基2009全能工具箱,即具备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功能的软件。而通过硬盘扫描和进行数据恢复后的软件不应列入本案,因为它们是私密文件,还是共享文件,并不确定。本案是选择性罪名,程序还是工具应当明确。根据海淀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明确为程序。本案中的教程部分不能被认定属于程序或工具的范畴。讲授这些黑客软件的使用方法及原理应当属于计算机系统安全知识和技术的范畴,可以自由交流。这种自由交流本身不产生任何危害性,危害性只在于某人使用了这些技术和方法,并使用相应黑客程序去非授权侵入和非法控制特定的计算机系统或非授权侵入和非法控制一般计算机系统且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在罪刑法定及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下,受到刑罚的制裁。未参与这些特定的计算机犯罪的意思联络及未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不应当被株连进去。同时提供教程及进行本案此类的培训正是培养计算机系统安全人才的必须路径,且在此类公开正式出版的书籍中也在介绍此罪黑客软件的使用方法及原理。因此,单纯地提供这种教程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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