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诉管辖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应诉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没有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2)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即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被告对原告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所谓不提出异议,就是指被告对原告确定的管辖法院没有要求另外选择其他法院管辖该案,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答辩状。在此,不提出异议和应诉答辩应当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推定为被告接受了原告选择的法院管辖。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才可认定被告认可了原告确定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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