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颁布于 |
释义 | 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具体制定如下: 1、在1952年12月24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得到了会议的一致赞同; 2、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决定予以公布,交付全民讨论。进过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一百多万条修改和补充意见,起草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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