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恋爱期间的互赠礼物分手还能要回来吗? |
释义 | 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经转移所有物后,所有权也发生转移,受赠方是可以不返还的。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转交的遗产,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分手的,则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物。 一、返还财产请求权 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依无效合同履行而转移财产的,其给付或受领行为都归于无效,无效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此时给付一方基于所有权依法享有主张受领方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认为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有的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 二、结婚一年离婚彩礼应该退吗 结婚一年原则上不予退还彩礼,决定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对方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全部的彩礼,如果已经结婚的,是不用返还彩礼的。结婚前的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要求返还给彩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三、有哪些分手后被赠送的财物该不该要回来 恋爱关系中的财务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二、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三、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四、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五、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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