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的关系 |
释义 | 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不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包括合同履行、财产管理、劳动报酬等。破产债权则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权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主要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解除经济合同造成损害的债权等。 法律分析 1、概念不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2、适用范围不同,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拓展延伸 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的权益保障探析 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债务关系中,共益债务代表了债权人之间的相互义务和责任,而破产债权则是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履行往往受到限制,因为破产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共益债务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破产清算中获得一定程度的回报。 此外,共益债务还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前起到预防的作用。当债务人面临经济困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共益债务的履行来帮助债务人避免破产,维护双方的利益。 因此,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关系不仅体现了债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确保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结语 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关系复杂而重要。共益债务代表了债权人之间的相互义务和责任,而破产债权则是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他们在破产清算中获得回报。此外,共益债务还可在破产前预防债务人破产,维护双方利益。在实践中,需综合考虑双方权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确保共益债务与破产债权平衡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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