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共有三份。制作好之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在交管部门留存一份。其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发生经过、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等情况,由交通警察签名,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