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范围清楚,没有争议;(2)编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法》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一)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二)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三)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