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重新获取驾驶证,需要等五年后,重新考取驾照。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 营运机动车 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 驾驶机动车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 酒后驾驶机动车 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