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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碳达峰碳中和政策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天津率先碳达峰具备优势潜力:一是具备减排优势基础。“十三五”期间,天津坚持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煤炭消费占比持续下降至38.7%,天然气消费占比提高到20.4%,光伏、风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不断发展,单位GDP能耗稳步下降,单位GDP电耗稳中有降,超额完成“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任务,为下一步实现碳达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碳减排实践经验丰富。天津作为国家首批低碳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0年碳市场交易总量位列全国第二,碳市场履约率连续六年达到100%,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率先实现碳达峰对天津而言仍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开放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后期,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规模仍处于双上升阶段,经济增长的能源增长需求与减排降碳压力将长期并存。不仅如此,我国承诺实现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远远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所付处的努力和成本也远大于这些国家。在这样背景条件下,天津要率先实现碳达峰也面临一定挑战,一是能源消费结构以传统的化石能源为主,能源发展面临能源双控、减碳、环境治理的多种约束;二是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进一步下降难度较大。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转型,高标准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路径:“一降”:以降碳为绿色低碳转型总抓手,优化产业、能源结构。一方面,在产业结构层面发力。统筹推进绿色低碳化与工业、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发展。加快能源、工业、建筑等传统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突出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推进传统制造业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实施煤电、石化、化工、钢铁、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不断降低工业产业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强度。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建立低碳企业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在能源结构层面发力,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深度低碳化转型。加大煤炭清洁化利用,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现代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加大风电、光伏、生物质能、太阳能、高压智能电网、储能等领域先进技术研发突破与广泛应用,持续推进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电力替代,加快建设低碳高效的智慧能源系统。“一增”:以增强碳汇能力为关键点,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降低碳排放与增加碳汇双管齐下、统筹推进。如何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对于实现城市碳达峰目标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持续深入挖掘天津碳汇基础优势和潜力,建立全域统筹的生态碳汇体系,整合城市绿地公园、湿地、森林、农田以及海洋资源区位优势,加快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功能,建设陆地和海洋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建立碳汇数据库,不断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一协同”:以协同联动为着力点,畅通碳达峰协同衔接机制。一是加强规划衔接,完善各部门、各领域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与“十四五”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构建“减碳源、增碳汇,建市场、促交易”的工作体系,强化能源、工业、交通等各个部门的协同。二是强化数据协同,增强碳排放核算统计体系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加大碳数据和经济社会数据分析的联动,推进碳达峰工作与环保工作在技术、标准和制度等层面的深度融合衔接,探索推动细颗粒物、臭氧等主要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的有效路径。“一借力”:借力金融与市场,构建更好的绿色投融资和碳市场环境。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发挥碳市场的减碳作用。一是建立以低碳减排为导向的投融资政策体系。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融入机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加强以碳金融创新为主的绿色金融创新,强化对低碳发展领域的金融政策支持。以碳达峰和碳中和为引导,完善绿色投融资机制,识别绿色低碳项目融资需求,构建支持低碳绿色发展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低碳”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探索转型融资,包括转型基金、转型债券、转型保险等金融工具,支持和激励高碳行业、企业的低碳化转型。二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快推进碳交易试点创新,对接全国碳市场建设,培育壮大一批碳交易、碳资产管理服务公司,探索建立碳汇交易机制。“一试点”:开展碳达峰示范区建设和“零碳”体系试点。推进低碳城市、低碳工业园区、低碳产业示范园区、低碳社区、低碳工厂建设。聚焦工业领域,出台相应的专项鼓励和辅导政策,实施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和碳中和示范区建设,探索制定零碳工厂、园区标准,结合当前正在实施的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示范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项目,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好、产业体系优势足、低碳达峰意愿强、经济实力有保障的园区,从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核算、制定碳达峰路径规划等方面开展示范。因循“低碳—超低—近零—净零”的减碳路径,打造一批零碳建筑、零碳社区、零碳工厂、零碳园区、零碳岛等示范单元,以点带面,分步实施全市绿色低碳发展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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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9: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