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转债特征如下: 1、债权性。债权性是可转债的基本属性; 2、股权性。可转债转股后,原来的债权人就转变成了公司股东,享有红利分配等股东权利; 3、可转换性。可转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赋予债权人灵活的转换选择权,而且转换与否完全由债权人自行决定,使可转债成为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 4、期权性。可转债是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有条件的期权,是债权与股权互换而成的金融衍生品。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