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经组织、人社部门(或垂直管理关系的主管部门)批准调动或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办理入户城镇,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未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可随迁。招聘、录用的公务员、职员、工勤人员、职工,可办理入户城镇。办理材料: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入户申请表;2、迁移人申请报告;3、组织部、人社局开具的《调动通知书》、《聘用、录用通知书》(垂直管理关系的主管部门批文,军队转业干部由地方安置办文件);4、迁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5、拟迁入的户口簿(家庭户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