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没有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扔属于卖方。 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非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卖方不履行义务的,买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