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宗地特征码为2位。其中: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第2位用A、E、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E”表示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包括集体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使用权土权。2.“Y”,表示其他使用权土地,包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如,国有单位依法使用国有林地)、非承包集体林地使用权(如,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单位经营集体的林地、自留山)。3.森林林木定着物特征码(L、W)与单元编号按照国土部的统一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