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应给予奖励:该工作人员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或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等。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