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给女方,户口在男方,读书怎么办 |
释义 | 转学籍手续及相关规定:应咨询女方户籍所在地对口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转学;家长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填写转学证明书;转入学校送审批并存档;需提供学籍卡等材料;本地户籍入学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流动人口适龄子女需提供身份证明、就业或居住证明,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非省辖市内中心城区居民。 法律分析 应该事先咨询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能否转学籍就读。 一,转学籍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家长联系好“转入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2、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加注意见,确定是否同意转入; 3、家长得到“同意转入”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4、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入学校将“同意转入的转学书”送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5、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入的中心学校存档; 6、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 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为便于说明,以江苏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结语 请您咨询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对口学校负责人或教育主管部门,了解是否能够转学籍就读。根据相关规定,转学手续一般包括联系转入学校、填写转学联系单、转学证明书等步骤。具体办理流程可参考当地的《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相关证明材料,还需要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需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请注意,流动人口指的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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