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股东与公司的概念通常讲,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公司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从以上可知,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对股东与公司关系认识的误区现实中,有这么一种错误认识,就是人们常常把某某公司与某某股东(老板)等同起来,不少股东也如此认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造成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混淆不清,这在家族企业中尤为普遍。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它被界定为股东权利的滥用,公司的人格将依法被否定,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始与终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始于公司有效成立之时,即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时,终于股东依法退出公司或公司被依法注销之时。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