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认为,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后,会增加企业亏损额,因此主动放弃享受该优惠政策。 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受托方以多种理由拒绝提供相应支出明细,委托方企业觉得“太麻烦”,因此放弃享受该部分的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再需要对研发费用“专账处理”,但需要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将辅助账的汇总表作为企业备案的附件报送至税务局,并在申报时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开发情况归集表”。但是,实践中不少企业依然认为“设置账目很麻烦”,最终放弃享受优惠。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前提条件是研发活动满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这三个基本条件。企业因研发的项目多、范围广,对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畴把握不准,对产品认定标准等技术问题有疑虑。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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