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车改型处罚标准 |
释义 | 货车改型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属于非法改装车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者用途。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等; (2)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如改装排气管、增加车身大包围、增加大型后扰流板)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四是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是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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