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岸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
释义 | (一)两岸检察制度后面的基本制度背景不同。大陆检察制度所依存与服务的政治体制是一种集中型体制,而作为台湾检察制度生存背景的政治体制在解严以后应当说逐步成为分权的体制。因此大陆检察制度的服务性、服从性比较强(服务大局、服从执政党的领导)。同时内部管理和内部关系上的行政性也比较强。而台湾检察的自治性较强。这也许是两岸检察制度最大的区别。 (二)两岸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有重要的区别。所谓性质不同,是指大陆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以及主要以抗诉为内容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同时仍然具有长期羁押决定权,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部分侦查权),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法律范围包括哪些人及其相关问题。刑法近亲属的范围一般指的是自己和我们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父母以及子女和兄弟姐妹。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法近亲属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的阅读。 一、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否一样 自诉案件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不一样的,两者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规定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告诉财主你的类型的案件的话,它是属于刑法当中的概念,而自助类型案件是刑事诉讼法当中的一个规制的概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告诉”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诉”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为实体法,一为程序法,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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