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不知道妇女怀孕的终止劳动关系有效吗 无效。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 由此可见企业不得在出现上述事实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以单位是否明知作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是否知道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员工怀孕的事实,单位都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如期终止,单位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存在员工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所以是无效的,员工可以申请撤销,并恢复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