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章   5。2。3 轻伤一级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5。2。4 轻伤二级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5。2。5 轻微伤 f)耳廓创。 5。3听器听力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则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