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什么 |
释义 | 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学理观点,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换、重做、继续履行等请求权)。但存在例外,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的: 其一,公司向瑕疵出资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的补足出资的债权请求权; 其二,公司债权人向公司瑕疵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权。学理上的例外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即因为物权受侵害后的回复圈,主要包括:人格权及救济、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相邻权、知识产权等,注意在物权请求权内也存在例外情况,即抵押权的实现相关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一、《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内容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却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 2、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权民法都设定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也不是一切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3、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4、期间计算不同:因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情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往往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5、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采用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 6、条文表述不同: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各国一般都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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