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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收货款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释义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综上所述,关于预收货款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多种方式去考虑,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和当地政府的指标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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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3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