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收货款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释义 |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综上所述,关于预收货款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多种方式去考虑,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和当地政府的指标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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