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委托书办理流程如下: 1、前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2、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其他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公证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 4、符合条件的,公证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