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权的主体客体区别是: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是物权的主体,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客体。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