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借款人是东莞的,其在东莞欠钱的,则当事人应当在东莞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