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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定债务的加入
释义
    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债权人的权利是什么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承担区别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债务转移和债务承担的区别: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其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消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
    并存的债务承担发生条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接受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是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形成连带债务关系,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承诺或计划书表述不明确的情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其具备何种法律特征。如果出具的是还款保证书,则是保证担保关系;如果出具的是三方协议书,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也表示同意,则会构成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如果仅是第三人单方的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债务转让的表述,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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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9 22: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