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资料变更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一)《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二)外来人员取得本市户口变更身份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三)个人户籍信息变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且在户籍簿上有变更记载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户籍信息变动在户籍簿无变更记载的,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证明; (四)参保人属于首次参保且由于参保单位录入错误而造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变更,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五)一代证换发二代证的正常升位而发生的变更,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件件 (六)港澳台外籍人员由于换发证件而引起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供新、旧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个体工商户无公章的还应提供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变更 公民户籍地址变更或者居民身份证相关资料变更,都应该及时到社保机构进行更新。 对于居民户籍信息变更是要求由参保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变更表、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委托人资料(加盖公章)再上交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变更,个人若想自行变更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信息变更表、单位委托人资料(加盖公章)到社保机构前台申请变更。 不同地区所需材料可能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为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_缁岜O站旎雇ü滴窬臁⑼臣啤⒌鞑榛袢∩缁岜O展ぷ魉璧氖荩泄氐ノ缓透鋈擞Φ奔笆薄⑷缡堤峁_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