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临时用电时间不超过180天。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现场内的电气设备; 2、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盘、闸刀开关、按钮开头、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 3、不得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4、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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