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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哪天实施
释义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改装或者为其提供服务。若违反此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
    该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禁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于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对于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号牌。
    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违反规定的,可处20元罚款。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等。
    法律依据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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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0: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