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遛狗不牵绳的行为将上升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生活中如果再遇到类似本案程阿姨因遛狗不牵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宠物狗的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便存在极端情形,如因他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的,遛狗不牵绳的主人仍然无法免除其全部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举措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举措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