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来讲,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不得进行案件审理。管辖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活动。管辖异议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驳回,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