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
释义 | 贵州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如下: 一 、 2022年4月1日起提高到679元/月,增幅3.5%。 (一)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贵阳市各区、清镇市、贵安新区; 第二档,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 第三档,其余县。 (二)各档次保障标准 第一档725元/月; 第二档705元/月; 第三档660元/月。 二、贵州全省农村低保标准2022年4月1日起,平均标准提高到5292元/年,增幅15.8%。 (一)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 第一档,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 第二档,其余县。 (二)各档次保障标准 第一档5316元/年 第二档5280元/年 三、2022贵州城乡低保提标标准2022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79元/月,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292元/年。 四、提标后低保标准实施时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2年4月1起执行。 五、提标安排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清镇市和贵安新区继续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贵阳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从2022年4月1日起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法律依据: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提倡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教育、卫生、计生、农业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级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就业、就医、入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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