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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88年宪法修正案内容
释义
    1988年宪法修正案内容:
    1、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是主权国家或地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或地区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宪法相抵触,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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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