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到某一方户口所在地所属的区或县民政局即可。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如果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向民政局申请补办。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