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一项发盘应具备的条件是 |
释义 |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发盘是向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二)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三)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 (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订购”、“定货”等。 (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 (四)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二、发盘的注意事项 (1)发盘约束力。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发盘生效时间。公约规定发盘在“到达受盘人时生效”。公约的这一规定,对发盘人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发盘的撤销。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 三、构成发盘失效的情况 发盘失效是指发盘的法律效力消失,也就是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失去接受该发盘的权利。关于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 (1)过期。发盘超过规定的有效期,或未规定有效期,则超过合理的时间后,发盘即告失效。 (2)拒绝。受盘人明确拒绝接受一项发盘,则该发盘失效。 (3)还盘。实际上就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一经受盘人作出还盘,原发盘就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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