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庭上不承认聊天记录的原因是: 1、主体认定困难。网上聊天都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要确认其真实身份而如果对方也承认很困难; 2、内容真实性问题。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是否真实。 法庭证据有: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3、物证,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4、视听资料,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6、证人证言,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8、勘验笔录,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