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干部什么政府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不牢固 煤矿企业的效益来自于煤炭的产出。采、掘、机、运、通等是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生产链,缺一不可。辅助单位为生产单位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生产服务,生产单位负责安全出煤。由于区队所处的特殊位置,对上要完成领导安排的生产任务,为矿创造更多的产值;对下要保证工人的工资、奖金,现实必然造成安全与生产之间的矛盾,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由于双方面压力因素的产生很容易使安全与生产的天平不自觉的偏向生产,而忽视安全,认为出现一些“三违”不会产生大的问题,或暂时不会现出问题,对“三违”现象抓得不紧,有时亲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区队干部是安全生产的最直接指挥官,他们在生产现场时间最长,对现场安全隐患及“三违”现象接触最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思想麻痹,对“三违”现象熟视无睹,工人违章视而不见,不批评,不制止,甚至自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更有甚者,认为在现场不违章就不能生产,从思想上给“三违”现象开了绿灯,为“三违”现象的存在提供了一个滋生环境。 二、自保、互保、联保意识不强,落实不到位 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除极少数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基本上都是“三违”所致,且受害者首先是违章者本人。通过对近几年我矿发生的人身事故分析可以看出,都是因为一人违章或多人多环节违章造成的,而且都是可以避免的。促使职工违章的因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差。由于煤矿生产特殊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繁重的工作条件,再加上职工本身素质不高,对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认识不足,看不到自身所处的不安全环境,自我保护意识下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习以为常,不能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自己违章作业还认识不到,或认为不很严重,造成“三违”现象重复发生。 三、奖罚形式、力度起不到教育警示作用 矿对“三违”者的处罚方式单一,经济罚款的从月底工资中扣除,送学习班学习的方式、方法单调,“三违”帮教有时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从“三违”人员的统计明显可以看出,除安监员、矿领导抓“三违”外,其他职能科室、单位内部几乎没有抓“三违”的,没有达到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局面。另一方面,“三违”处罚平均摊派,落实不到具体责任人,起不到治理“三违”的最终目的,从而纵容了“三违”者的“三违”行为。 四、落实安全措施、工作标准有差距 在实际工作中,生产型干部居多,还没有实现生产型向安全型的转变,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实的仍然不够到位,执行力还在打折扣。施工中不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操作,凭经验干活的仍然普遍,出现了“口头上讲安全,行动上忘安全”的不良现象。有时受条件或时间限制,不具备生产条件,强行提前生产;没有完善安全设施,冒险生产;没有措施提前施工,都造成了“三违”现象的出现。 五、安全培训重形式、轻实效 安全工作是实实在在的工作,你对它忠心,它使你放心。“三违”现象的发生与员工的素质有很大关系。基层单位不能为应付检查而闭门造册,要针对员工的工作实际,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才能符合员工吸收的口味。多数单位开办的都是机电、准备、生产等专业的“大学堂”,“一锅烩”,起不到应有的效果;有的为应付检查,安排人员造计划、早记录、造教案,没有实质性的效果,与其这样不如不做,浪费人力、物力、财力。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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