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以特定疾病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一种保险。若保险人确诊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保险金。但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对于胃癌,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 1. 未达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重程度; 2. 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告知义务; 3. 合同中未规定胃癌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一)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 未依法签订保险合同或者未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三) 以欺诈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五)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保险合同应当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但不得排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应当具体明确,不得模糊抽象或者过于笼统。 第六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当具体明确,不得片面强调被保险人的义务而忽视保险人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