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时效 第一,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诉讼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期间开始到结束前的任何时间。第二,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主要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中断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的。第三,法律效果不同,发生时效中止,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而时效中断会使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