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调整事项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软件生产企业除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部分未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调增发生额的40%;发生额的60%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确定:首先计算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和实际发生额的60%的数额,然后以这两个数作比较,依孰低数确定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数=实际发生数-孰低数。 六、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直接向受赠单位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列支的个人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超标准列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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