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如下救济方式: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客观: 《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